刘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一缓二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陈某在驾车过程中因抢道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下车先动手打了被告人刘某面部两拳,之后刘某用木棒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后经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前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与被害人自愿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量性意见”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