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通过再审圆满解决
原告某汽车金融公司诉张某、李某借贷合同一案。
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冒用李某,以夫妻名义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家用轿车,实际上仅为张某个人使用。在张某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原告将张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北京市某法院做出了缺席判决,李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因无法上诉,特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律师提出原法院的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李某的权益,以此为据提起再审,通过再审发回到朝阳区法院重审。
案件重审过程中,律师严格审查证据,提出当事人李某未在贷款合同签字、购车行为发生在李某和张某感情破裂分居状态之中,同时所购车辆未用于夫妻生活等主张,以上主张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利益。尤其是贷款协议中李某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再审中进行了笔迹鉴定,初步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律师抓住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特点,准确分析阐述证据,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形象。